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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捐赠冠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捐赠冠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拓展办学资源、争取社会支持、规范学校捐赠冠名管理工作、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捐赠冠名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1年7月7日


北京科技大学捐赠冠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办学资源、争取社会支持、规范学校捐赠冠名管理工作、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捐赠冠名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接受社会捐赠,并以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对教学机构、建筑景观和奖助金等项目冠名的情形。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教学机构包括学校内设各教学学院(学部、系所)、班级和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

建筑景观包括各类校舍建筑,以及广场、道路、园林、桥梁、树木、绿地、水系等校园景观。

奖助金等项目包括各类奖学(教)金、助学金、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竞赛和除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其他研究机构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社会无偿捐赠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倡导刻石记载、颁发证书等方式以资纪念,坚持从严控制捐赠冠名。

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冠名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坚持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四)坚持学校管理主体责任;

(五)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和校园文化特点。

 第五条 学校捐赠冠名工作由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和基金会办公室归口管理。校办负责教学机构和建筑景观类的捐赠冠名;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奖助金等项目的捐赠冠名。

第六条 冠名标准

(一)捐赠冠名实行分类管理,教学机构原则上不允许捐赠冠名,建筑景观类捐赠冠名应严格控制,奖助金等项目可以捐赠冠名。

(二)建筑景观类冠名,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应不低于建设成本(重置成本)。其中,冠名在建、拟建学校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变现并到账,首次到账比例不低于30%;冠名其他校舍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捐赠冠名协议签订三年内全部变现并到账。

(三)奖助金类冠名,捐赠额度一般每年不低于5万元,捐赠总额不低于10万元方可冠名;捐赠冠名实验室和报告厅的,应一事一议。

(四)捐赠者提出用与他本人、企业无关的公认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家、科学家、艺术家冠名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冠名名称规范

捐赠冠名项目应采取下列标准格式规范取名,如北京科技大学+AA+BB。

(一)AA表示经批准并已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冠名字段名称。

(二)BB表示项目类别通用名称,如基金、奖学金、奖教金、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等。

第八条 不符合对外冠名项目类别

(一) 重点保护文物;

(二) 涉密实验室等;

(三) 涉及知识产权的研究基金项目;

(四) 与学校发展规划不相适应的项目;

(五) 涉及商业宣传的冠名项目。

第九条 捐赠冠名应约定冠名期限,原则上不得永久冠名,建筑景观类冠名期限不应超过其实际使用期限。

第三章 冠名程序

第十条 捐赠冠名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含简称)的,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在确定冠名前,负责单位应对捐赠人社会声誉、捐赠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调查,对于重大项目应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如专家论证会等。符合冠名条件的,应拟定冠名方案和冠名协议。冠名方案和冠名协议应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名称、期限、解除条款等内容,按规定履行校内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并冠名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决策程序

(一)冠名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重要程序。奖助金类冠名按照一般程序执行,建筑景观类冠名按照重要程序执行。

(二)奖助金类冠名,经基金会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冠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最终是否同意冠名。

(三)建筑景观类冠名,应与捐赠者商定冠名方案并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冠名方案进行专题研究,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未经批准的冠名申请,要根据相关会议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在冠名过程中,校办、基金会办公室按照工作归属做好捐赠冠名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出现社会不良影响,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应经相关会议讨论后及时解除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本规定印发前的捐赠冠名,要结合本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捐赠冠名工作,对捐赠冠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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