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
金会”)在公益活动和日常管理中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
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加强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
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
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财
务负责人方章、基金会办公室公章。其中基金会公章是经民政部
注册登记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对外法人效力的基
金会正式印章,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方章在开户行预留印鉴。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统一
报批(报备)刻制,并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刻章地点刻制,严禁
私自刻章,刻制后至登记机关或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另行刻制其他印章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刻制申请须严格控制,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刻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和废止均由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
废印章,必须交由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
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八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均需加盖基金会印章。印章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奖章、通
知书等;
(四)用于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书)、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用于其他符合用章规定的方面。
在印章保管人授权施印范围内的日常用章事项应在基金会
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用印章,并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会用章登记簿》,重大事务用印须经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
用印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方章主要用于办理银行汇票、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由基金会办公室财务人员保管。常规业务在获得秘书长授权后,可由保管人在授权施印范围内自行加盖,无需办理其他手续。其他业务要求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时,必须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审批表》(附件)。
第十条 用印时要求印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和日期之间,骑年盖月)。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有专人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日常应在保险柜
中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严禁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特殊情况,
确需携带外出的,经基金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的,视情节和后
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责任,触犯刑法者,提请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基金会办公室主
任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用章。严
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