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第四条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要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限定性资产中的暂不需要拨付的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
(二)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活动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八条 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投资委员会、基金会办公室。
第九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议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三)审批基金会资金投资方案;
(四)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五)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六)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条 为保证基金会投资管理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管理的风险,设定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由理事会推荐理事、金融专家、校友及学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行使日常投资决策和监管职责。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分析投资活动有关的政策、动态、趋势等,为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行战略性分析,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协助基金会投资理财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必要情况下指导起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协助基金会完成投资活动的方案设计,包括投资方式、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及相关成本和风险的预测等;
(五)对基金会收集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六)协助基金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投资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基金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投资委员会机构建设和专家选聘工作;
(二)拟定投资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审批并监督执行;
(三)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情况下,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五)负责投资项目材料搜集和整理,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审核投资合同、协议等;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理事、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及投资委员会成员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由基金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投资理财项目研究及调查工作,分析项目预期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办公室就建议方案向投资委员会进行咨询,根据咨询意见修订实施方案,并上报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做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六章 投资活动的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暂不需要拨付的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对于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的,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二十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则其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它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二十一条 选择金融机构时,要建立同行业比较档案,定期对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机构的投资风格,调整投资合作对象;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如有必要须咨询法律顾问或相关业内专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时,根据对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需求,采用分散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将投资的资金分布于各种不同种类的产品上,在投资时机上根据不同产品的期限分散进行,购买不同期限的投资产品,确保在不降低收益的基础上最大化降低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风险类资产的安全性,基金会应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投资委员会的建议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七章 违规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投资委员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勤勉、谨慎义务。发生以下行为的,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未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违反决策程序实施重大投资导致基金会资产损失的;
(三)基金会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
第八章 投资收益的核算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