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
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使用的票据为财政部统一印发监制的“公益
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制度所阐述的票据管理,是指基金会对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领取、开具、结存、保管、查询、核销等
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票据的全面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查询、核销等管理工作。不得向财政、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个人购买票据;不得借用其他单位、个人的票据。基金会的票据只限于基金会业务活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的票据出售、出借、转让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外出。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出纳人员负责捐赠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结存、
查询、核销工作;负责领取、开具捐赠票据登记簿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为,不得作为捐赠收入,并且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
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
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七)交换交易收入;
(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
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七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
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八条 要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
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
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
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九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
报经财政部查验后销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