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
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保障捐
赠
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进
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北京科技大
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有关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
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
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主动予以公开:
(一)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公开募捐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
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捐赠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
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公益活
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八条 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
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
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九条 基金会建立并完善官方网站,在网站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并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条 基金会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其他指
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
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捐赠人要求应及时向
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
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
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协助秘书长负责基金会信息
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指导并推进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
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
及时改正;定期监测已经公布的信息,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
保管工作;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
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经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及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开。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党委办公室、校
长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
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