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相关业务审批程序和特殊事项的审批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基金会核算的相关经济业务事项。
第二章 预算审批及项目立项
第三条 基金会日常管理费预算需经理事会办公会通过后,报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
第四条 基金会限定性捐赠项目使用前需要进行立项申请,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经项目负责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基金会副秘书长(财务工作负责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立项。捐赠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五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使用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由基金会副秘书长(财务工作负责人)审批后报请副理事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批准的使用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支付审批
第六条 捐赠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一)单笔支付金额符合下列条件的,填写基金会捐赠项目审批表(附件2),分别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1.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支出,在有关合同(批件)完备、资金足额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即可执行;
2.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财务工作负责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按相关规定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二)外单位汇款退回事项的审批
1.基金会与捐赠方解除捐赠协议时,应单独签署捐赠解除协议,协议签订后,捐赠方需将已经开具的捐赠票据退回。将款项原渠道退回的,根据解除的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财务工作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2.收到外单位汇款除上述第1条原因外的其他情况,要求原渠道退回的款项,在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签字审批的情况下,参照本规定第六条(一)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款。
第七条 对外投资
由基金会直接对外进行的投资,由基金会副秘书长(财务工作负责人)和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共同审批签字,并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购买理财产品
购买理财产品时,由基金会副秘书长(财务工作负责人)和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共同审批签字,并经理事会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各银行账户之间转账
基金会各银行账户之间转账,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基金会副秘书长(财务工作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请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管理费
单笔支付金额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一)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即可执行;
(二)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支出,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副会长(兼秘书长)审批同意即可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基金会资金支付及核算相关审批权限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支持学校发展建设的资金,需提交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及捐赠项目支出审批表(附件2),转回北京科技大学的资金依旧按照捐赠经费进行管理,填写指定用途捐赠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3)。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制度由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