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目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副秘书长(财务工作负责人)协助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负责财务工作,并对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照民政部的要求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法人变更之前,必须按照民政部要求接受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开设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资金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独立项,并严格按照捐赠方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捐赠项目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收入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等,可以依据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凡在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由项目执行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按照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基金会办公室及时通知会计人员停止捐赠项目的支付。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设备物资时,在捐赠方不承担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的情况下,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12%。基金会管理费的使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日常办公支出及基金会办公室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所发生的宣传印刷、差旅、接待、会议等业务费用。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条 资金的年度运作计划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执行。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由基金会办公室委派专业人员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六章  采购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经费管理和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基金会经费使用效益和采购质量,基金会参照《北京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要求,做好采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基金会各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

(三)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以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七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使用的票据为财政部统一印发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二十四条 捐赠款须经审核确认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具捐赠票据,不得转借、转让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票据。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取得的捐赠收入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捐赠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毁损,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条 基金会所有捐赠项目的审计接待归口在基金会,未经基金会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所有审计项目需要持项目委托审计函证或会计(审计)事务所介绍信到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基金会根据情况安排相关人员接待。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配合基金会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确认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及项目执行单位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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