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依法给
与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
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理事长授权基金会办公室专
人保管。证书保管人员应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
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证书。
第四条 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或有效期将近时,应
当由基金会办公室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五条 需要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理事单位及
个人,须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
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办
公室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则上不外借,偶有特殊情况
需要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
第七条 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如发现擅自使用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变更。如基金会发生业务范围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办公地点变更等事项,证书保管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负责人办理证书变更事宜,并在变更事宜完成后及时做好新证书的登记备案和存档工作,确保基金会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