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严格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为加强基金会内部治理,规范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资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议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会议。

第三章 理事长办公会

第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议事机构,负责指导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讨论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讨论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理事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五)部署和总结基金会工作;

(六)组织有关基金会工作专题研讨;

(七)其他需要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条 每次理事长办公会要有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有理事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列席会议。

第四章 基金会办公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决议;

(二)起草项目筹资计划;

(三)组织实施捐赠项目申请、立项和审批工作;

(四)对基金会募集的资金进行合理管理运作,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五)组织、实施与学校发展建设相关的项目活动计划;

(六)接受捐赠,举行捐赠签约仪式及颁发捐赠证书;

(七)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八)按照民政部、教育部要求,每年按时提交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每年12月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计划;

(十)拟定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十一)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等;

(十二)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办公会议事范围为:

(一)听取工作进展汇报;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起草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四)组织和安排重要活动事项;

(五)落实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办公会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基金会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通过定期开展讲座、组织学习等方式在教育、经济、财政、党建、人事、纪检等方面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队伍专业素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有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验证本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本会资金运作,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损本会利益及声誉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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