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向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校园重大建设项目:支持学校建设新校区、新楼宇等重大项目;

(二)校园基本建设项目:支持学校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校园景观建设等;

(三)学校发展项目:支持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四)学生发展项目:支持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

(五)教师发展项目:支持奖教金、讲席教授、青年教师研究、教师海外研修等;

(六)院系发展项目:支持具体院系的学术科研、人才培养、硬件设施等建设与发展;

(七)校园文化项目:支持学校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八)其他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设立

第四条 项目的设立须符合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并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合法、合规开展。

第五条 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情况下,围绕北京科技大学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达成捐赠意向。

第六条 基金会对捐赠者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双方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协议内容按照双方拟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捐赠的金额、用途及到账时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解除与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协议的有效期。

第七条 捐赠协议须经基金会审核批准。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协议,经基金会办公室审批后可签署;捐赠金额在50(含)万元以上的须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


第八条 捐赠协议的签署要按照层级送签。经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协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副秘书长审批签署;协议金额在100(含)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批签署。

第九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项目执行单位须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会捐赠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提交立项申请,报基金会立项。

第十条 基金会对签订完成的协议以及捐赠项目立项审批表审核编号,正式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类型

(一)捐赠项目可以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限定性捐赠项目是指捐赠人限定捐赠用途的捐赠资金和物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是指捐赠人未限定捐赠用途及使用方式,由理事会决定使用方向和方式;

(二)根据基金使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留本捐赠项目和非留本捐赠项目。留本捐赠项目是指本金不动,原则上使用项目资金的利息支持项目的开展。非留本捐赠项目是指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或项目终止;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捐赠协议入账,通知项目执行单位并及时向捐赠方寄出捐赠票据。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负责组织实施捐赠项目。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单位使用资金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签字盖章的《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支出审批表》(附件2)和《指定用途捐赠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3)。

第十五条 涉及到需要评审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年度资助计划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组织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经网站公示无疑义,项目执行单位提交审批表(附件2和附件3)审核通过后,按捐赠协议规定金额转拨至学校账户,并发放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年度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办公室汇总存档后,寄送捐赠方。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给予警告并责期整改。

第十九条 捐赠项目因故不能执行,但是有剩余资金的,须和捐赠者商议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

第二十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接受基金会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应配合完成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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